網絡遊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爲。所有網絡遊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並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爲,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財聯社12月22日訊,國家新聞出版署發佈《網絡遊戲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到,網絡遊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爲。所有網絡遊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並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爲,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公開徵求《網絡遊戲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爲加強行業規範管理,推動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我們起草了《網絡遊戲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出版局,郵政編碼:100052,並在信封上註明“《網絡遊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3.電子郵箱:zxbwlc@sina.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4年1月22日。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
《網絡遊戲管理辦法》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爲加強網絡遊戲管理,規範網絡遊戲行業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進網絡遊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遊戲產品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包括網絡遊戲的研發、出版、運營和網絡遊戲幣發放及交易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從事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好滿足人民群衆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責】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網絡遊戲監管查處工作。
第五條【行業自律組織】網絡遊戲行業的社會團體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在出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的設立與管理
第六條【網絡遊戲出版單位許可準入標準】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並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內容審校製度;
(五)有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網絡遊戲出版單位許可審批過程】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應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許可準入標準】從事網絡遊戲運營、網絡遊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依法經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遊戲經營業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確定的網絡遊戲經營業務範圍;
(五)有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人員、設備以及管理技術措施,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許可審批過程】從事網絡遊戲運營以及網絡遊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活動,應報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應定期將許可證審批情況報告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出版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定期對許可證審批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許可證申報材料】從事網絡遊戲出版、運營以及網絡遊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活動,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絡遊戲服務業務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六)網站域名註冊證明、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及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內容審校製度、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變更及公示】獲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遊戲出版業務或網絡遊戲經營業務範圍的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變更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最終實際控製人,合併或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信息。
第三章 網絡遊戲的出版經營
第十二條【網絡遊戲審批製度】網絡遊戲出版運營前,須由獲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網絡遊戲出版和運營單位取得網絡遊戲批準文件後,應按批準文件要求,自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組織遊戲出版運營,超期不能出版運營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變更與重新申報】已批準出版的網絡遊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或者變更遊戲名稱、遊戲出版單位或主要運營機構的,網絡遊戲出版單位應當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禁止買賣、套用版號】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出租、買賣、套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遊戲批準文號、出版物號。
第十五條【內容管理製度】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實行內容自審製度,依照國家標準和規範要求,加強出版經營行爲的自查和管理,保障網絡遊戲內容合法和出版質量。
第十六條【禁止性內容】網絡遊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祕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中華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爲的;
(十一)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玩法的。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在境外運營發行遊戲,應自覺遵守網絡遊戲內容禁止性規定,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遵循國際規則和文化傳播規律,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第十七條【禁止強製對戰】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在網絡遊戲中設置強製對戰。
第十八條【限製遊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網絡遊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爲。
所有網絡遊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並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爲,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第十九條【標識規範】網絡遊戲出版運營時,應作好信息標識:在遊戲開始前的顯著位置全文登載《健康遊戲忠告》;在遊戲開始前、《健康遊戲忠告》後,設置專門頁面並在遊戲官網的顯著位置,標明遊戲著作權人、出版單位及其許可證編號、主要運營單位、批準文號、出版物號等信息。
第二十條【覈驗義務】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絡遊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遊戲。
網絡遊戲運營單位在運營遊戲時,須覈驗該網絡遊戲的審批文件是否真實有效,信息標識是否標明,不得運營未經批準或信息標識未標明的網絡遊戲。各類手機、電腦、電視、遊戲機等智能終端生產經營單位預裝網絡遊戲時,須覈驗該網絡遊戲審批文件是否真實有效,信息標識是否標明,不得預裝未經批準或信息標識未標明的網絡遊戲。
第二十一條【技術測試規範】在獲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出版前,網絡遊戲運營單位進行網絡遊戲技術測試的,應確保網絡遊戲內容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限額測試用戶數不得超過2萬,測試用戶資料作刪檔處理。網絡遊戲運營單位應在每次測試開始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告測試遊戲的名稱、範圍、測試周期、用戶規模,並提供技術測試內容、賬號和內容合法承諾書。
網絡遊戲技術測試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網絡遊戲運營,須獲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出版的批準文號、出版物號:
(一)公開提供可直接註冊登錄服務器的客戶端軟件的;
(二)向網絡遊戲用戶收費的;
(三)以商業合作、廣告銷售等方式獲取收益的;
(四)開展其他應視爲網絡遊戲運營行爲的。
第二十二條【實名註冊】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應嚴格落實用戶實名註冊和登錄規定,確保用戶的身份信息真實有效。
第二十三條【遊戲幣發放規範】從事網絡遊戲幣發放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絡遊戲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放網絡遊戲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爲目的,發放和購買網絡遊戲幣標準要透明合理;
(三)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幣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遊戲幣的情況除外;
(四)保存網絡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單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四條【遊戲幣交易規範】從事網絡遊戲幣交易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爲未經審批的網絡遊戲提供交易服務;
(二)應以實名製數字人民幣錢包從事網絡遊戲幣交易,不得向用戶提供匿名數字人民幣錢包交易服務;
(三)應採取技術措施,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對存在違法可疑行爲的交易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避免爲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爲提供便利;
(四)接到利害關係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覈實交易行爲的合法性,經覈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記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單次交易發生之日起的2年。
第二十五條【遊戲幣發放及交易企業規範】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絡遊戲幣發放和網絡遊戲幣交易服務。
第二十六條【網絡遊戲虛擬道具發放及交易規範】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發放或者變更網絡遊戲虛擬道具,應當及時在該網絡遊戲的官方主頁或者遊戲內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發放和購買標準要透明合理。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將用戶獲得的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兌換成法定貨幣,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爲用戶間交易網絡遊戲虛擬道具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網絡遊戲幣交易規定執行。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發放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絡遊戲幣購買或者兌換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遊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絡遊戲幣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隨機抽取】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在提供隨機抽取服務時,應對抽取次數、概率作出合理設置,不得誘導網絡遊戲用戶過度消費。同時應爲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絡遊戲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禁止爲違法遊戲提供支付服務】任何單位不得爲非法網絡遊戲和違法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提供支付服務。
違反前款規定提供支付服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宣傳推廣規範】爲網絡遊戲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單位,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有關證明文件,覈對廣告內容,不得發佈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網絡遊戲廣告。網絡遊戲直播不得出現高額打賞。網絡遊戲的宣傳推廣不得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內容。
第三十條【發現違法違規內容處理與報送】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加強信息發佈管理,對用戶在遊戲內發佈的信息內容須嚴格落實信息安全審核、違法信息屏蔽過濾等製度措施,發現網絡遊戲中存在違法違規內容,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報告。
對網絡遊戲中發佈違法違規信息的用戶,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依約停止爲其提供相關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網絡信息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取措施保證網絡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通過網絡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的原則,公開專門的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壟斷行爲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用戶協議和網絡遊戲規則】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規則、用戶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糾紛處理】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的網站顯著位置公佈糾紛處理方式。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信用製度】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建立網絡遊戲信用製度,將違法違規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列入警示名單,實施前置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聯動處罰機製,對違法違規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實施信用約束。
第三十六條【終止運營】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出版、運營網絡遊戲的,應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並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備案。網絡遊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遊戲幣及尚未失效的遊戲服務,網絡遊戲運營單位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絡遊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遊戲運營單位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爲終止。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護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保護的落實主體】保護網絡遊戲未成年人用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出版主管部門、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和社會各界共同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的相關責任】出版主管部門監督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落實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懲處違規行爲,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採取有效措施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進行預防和幹預。
第三十九條【時段時長和消費要求】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控製未成年人使用網絡遊戲時段、時長;
(二)對容易導致沉迷的、存在不適合未成年人使用內容的遊戲,應禁止未成年人登錄;
(三)嚴格執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的限製性要求,合理限製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爲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賬號租售、遊戲幣及虛擬道具交易服務,以及陪練、代玩等第三方服務;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隨機抽取服務;
(六)網絡遊戲直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打賞情況;
(七)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不得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的網絡遊戲經營行爲。
第四十條【防沉迷製度】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製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或者規則,提供面向用戶的防沉迷舉報受理服務,並每年向社會公佈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未成年人身份覈驗】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第四十二條【適齡提示】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遊戲規則,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遊戲內容或者遊戲功能。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適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通過評估遊戲產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明確遊戲產品所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並在用戶下載、註冊、登錄界面等位置予以顯著提示。
第四十三條【監護人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網絡遊戲、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樹立正確的網絡遊戲消費觀念,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同時應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遊戲的行爲,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遊戲行爲的引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社會各界責任】學校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教育引導學生健康合理使用網絡遊戲,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溝通配合,預防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遊戲,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遊戲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爲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完善網絡遊戲的時間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爲監護人、學校履行相關職責提供便利。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製定關於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行業自律規範,引導成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參與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管理部門職責】出版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
(二)對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爲進行查處;
(三)對網絡遊戲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對網絡遊戲出版實行前置審批;
(四)對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覈等管理;
(五)對轉借、出租、買賣、套用、違規使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批準文號、出版物號以及私服、外掛、侵權盜版等擾亂網絡遊戲市場秩序的行爲進行查處;
(六)與網絡遊戲管理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管轄分工】各級出版主管部門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爲的單位註冊地或者單位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單位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或者網絡遊戲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或者網絡遊戲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爲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四十七條【年度報告】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有關網絡遊戲管理政策法律執行情況、獎懲情況,網絡遊戲出版、運營的績效情況,網絡遊戲幣發放和交易的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相應許可撤銷】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行政許可。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由出版主管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六章 保障與獎勵
第四十九條【網絡遊戲產業保障與獎勵】出版主管部門保障、促進網絡遊戲產業的發展與繁榮。
第五十條【鼓勵精品原創遊戲】鼓勵研發和推廣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爲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科技進步,具有創新價值,有利於身心健康、寓教於樂的網絡遊戲。
第五十一條【鼓勵國際合作】鼓勵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開拓海外市場,加強網絡遊戲國際合作,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提升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第五十二條【優秀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推動網絡遊戲產業健康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未經批準從事遊戲服務的處罰】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遊戲出版、運營或網絡遊戲幣發放、交易等活動,或者上線運營未經批準的網絡遊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視情況予以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的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遊戲,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網絡遊戲內容違規處罰】出版、運營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的網絡遊戲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並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網絡遊戲廣告推廣違規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六條【出借、出租等許可證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規變更許可內容、擅自中止等處罰】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登記事項、資本結構,超出批準的服務範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據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擅自中止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超過180日的;
(三)網絡遊戲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未成年人保護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規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實名註冊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網絡信息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網絡遊戲,責令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行爲,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六十一條【其他違規處罰】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實行內容自審製度等管理製度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在網絡遊戲中設置強製對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引導網絡遊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作好信息標識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履行相應覈驗義務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未按規定發放和交易網絡遊戲幣和虛擬道具的;
(八)違反本辦法及出版主管部門關於網絡遊戲出版經營活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定義】【網絡遊戲出版】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出版,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的行爲。
【網絡遊戲運營】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運營是指網絡遊戲出版後,通過信息網絡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下載或在線交互使用,並向用戶收費或者以廣告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爲。
網絡遊戲運營單位爲其他運營企業的網絡遊戲產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並參與網絡遊戲運營收益分成,屬於聯合運營行爲,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技術測試】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技術測試是指面向非特定公衆開放網絡遊戲內容,對遊戲性能、缺陷以及服務器負載等進行多方面測試的行爲。
【網絡遊戲幣】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幣是指由網絡遊戲運營單位發放,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服務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網絡遊戲虛擬道具】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虛擬道具是指由用戶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遊戲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或者在遊戲內通過遊戲方式獲得的,存在於特定的遊戲程序之內的虛擬物品。
【網絡遊戲幣發放】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幣發放是指網絡遊戲運營單位以銷售等方式,向公衆提供網絡遊戲幣,並在該網絡遊戲內提供該網絡遊戲幣使用服務的行爲。
【網絡遊戲幣交易服務】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幣交易服務,是指爲用戶間交易網絡遊戲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行爲。
【私服、外掛】本規定所稱“私服”“外掛”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遊戲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製作遊戲充值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遊戲,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三條 對無故事情節、玩法簡單、無充值消費的國產小程序網絡遊戲的管理,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網絡遊戲服務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編輯/Somer